1月5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获悉,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灵活定期流转的若干(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通过碎片化、降低成本、稳定预期、放权等方式,完善了北京市工业用地灵活定期流转政策的实施和管理要求。在20年以内按出让期限细分一般工业项目用地方面,《意见》结合各产业类型特点和需求,构建分级多类型工业用地供应体系,丰富各区招商引资“工具箱”。一般工业商业权的转让期限为20年(含20年)。工业园区相关项目中,《意见》提出,国家级大型工业项目、新能源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投资强度大、盈利周期长的地方、区级大型工业项目,可在30年至50年的期限内出让。仓储物流项目 项目用地可按30年增量转让。经市或地方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公司用于建设标准厂房或研发大楼的工业用地,可按30年增量流转。鼓励盘活现有工业用地资源,对现有工业改造项目可提供土地,期限不超过30年(含30年)。同时,为落实总体规划减量提质的要求,《意见文件》指出孤立绿地工业用地供应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含20年)。减少土地开发和管理补偿,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我们怎样才能降低成本?意见文件提出,各区将进一步降低土地开发补偿费,通过区域调整等方式合理分配工业用地开发成本,有效管理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应当根据灵活期限与最高期限的关系,实行灵活期限调整。例如,20年以上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必须按照50年以上地价的40%以上折算。为稳定预期,《意见文件》提出,灵活期限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前,各地方政府要对企业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在符合合同履约要求和当时城市规划、产业定位、项目示范要求的情况下,通过条约出让方式支持工业用地更新。价格可以根据土地初次出让时的价格水平确定,也可以综合评估续展时工业用地的标准价格确定。土地使用者必须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之一,并在初始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两次转让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转让期限最长50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试验“综合独立决策机制”。 《意见》从放权、确保项目及时落地的角度出发,指出各区可自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期限30年以内。同时,结合新版,根据近年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关于主要产业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求和各区工业用地供应情况,各区可按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一定数量的30年至50年(不含30年)的工业用地,以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每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即使超出上述规定,如果确需实施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重大产业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长可达50年。此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作为试点,探索综合自主决策机制关于区级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选地和外区工业项目建设)的规定。新京报记者 曹景瑞 编辑 范怡静 校对 李丽君
丰富各地招商“工具箱” 北京发布灵活工业用地出让多条意见 – 新京报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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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Zerbini Benin,亚马逊环境研究所 (IPAM) 研究员。图片提供:受访者《第三十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