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东北村第二组告诉异姓孙子,需要改姓才能获得征地补偿。图片/新京报 我们的视频 ► 本文首发于今日头条。本文为新京报原创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只有更改姓氏才能获得征用补偿。这场荒唐的戏剧至今仍在上演。据新京报报道,12月10日,有村民反映,广东省江门市东北村二组告诉异姓孙子,需要改姓才能获得征地补偿。 12月11日,双水市东北村委会一位负责人表示,要求改姓是村民小组再次投票决定的,我们(孙子)不同姓氏的dren)在分配计划中拥有股份。村民钟告诉记者,前期村民小组提交的签签表中并没有包含改姓要求。她认为儿子的权利受到侵犯,向村委会提起诉讼。东北村第二组组长钟先生告诉记者,村民组将根据裁决决定是否向异姓孙子支付征地补偿费。从该集团手写的通知内容来看,关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明确写着:“为了享受50%的分配利益,孙子必须改姓钟先生。”签字表明确规定,土地所有者享有50%的分配权,户籍在村组的人享有50%的分配权。重刑权利。这意味着,涉及不同姓氏的孙辈,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仅在村组有家庭记录,都有权获得征地补偿。现在,这个资格还有一个附加条件,即必须由村民小组投票才能改姓。该事件虽然表面上是村民集体自治的体现,但实际上暴露了一些地区法治意识淡薄、利益分配决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从法律和正义的角度认真思考。从法律角度看,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与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土地所得补偿分配资格的核心是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地位不应该根据姓氏、血缘关系来确定,而是根据户籍、生产生活联系、基本生活保障来源等实质性条件来确定。确实,不少地方的法院判决都明确拒绝了剥夺村民因“异姓”参与补偿的权利的做法。例如,近日,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明确判决经济合作社拒绝向继女分配征地补偿款是因为因继女与公公姓氏不同,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纠正,帮助继女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款。本案中,东北村二组将更名作为获得补偿的前提条件,但这实质上侵犯了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即使经过民主投票,其违法性也无法改变。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一决议显然具有歧视性,而且是姗姗来迟的。 “出嫁的女儿就像是浪费水。”这些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早已失去了合法性。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观念的进步,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受到法律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应因姓氏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如果他们定居在村庄群中如果长期依赖集体土地维持基本生活,他们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平等分配 该决议不仅将成员权利与实体权利割裂,而且强化了性别歧视和宗族偏见,与公平正义的现代价值观相悖,这一事件暴露了一些农村地区民主决策机制的不完善。但这并不能成为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借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关系到村民的重要利益,制定分配方案时要考虑民主程序、合法合规。据相关村民介绍,钟先生告诉记者,前期村民小组提交的选票签字表中并没有提出改姓要求。如果此事属实,东北村组2的投票结果将会是。这会是否违反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也体现了决策过程的随意性。法治是地区振兴的重要保障,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由于东北村二组的这项决议违反了法律,最终很难获得批准。希望更多的村庄以此为鉴,摒弃落后观念,树立法治精神,让村民自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发挥作用。 / 编辑:黄宗岳(工作人员) / 校对:迟道华 / 杨力